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 财库〔2023〕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数字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内容。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需求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按照《需求标准》实施相关采购活动。 二、采购人应当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根据《需求标准》提出的指标编制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在合同中明确对相关指标的验收方式和违约责任。 三、采购人在项目的投标、响应环节,原则上不对数据中心相关设备、服务进行检测、认证,也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供应商出具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函可视为符合规定。 四、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中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抽查检测,必要时可委托取得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检测、认证。因检测、认证涉及生产过程或检测时间长等原因,不能在验收过程中开展检测、认证的,可要求供应商在验收阶段提供相关检测报告、认证报告。 五、对于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设备或服务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点击下载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3月20日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 财办库〔202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工作,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纳入政策范围的有关城市(市辖区)参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3月22日 附件下载: 附件: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 财库〔2022〕3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需要,财政部对《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552389。《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修订情况对照表,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下载。 附件:《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 下载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修订情况对照表 下载 财政部 2022年9月2日
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22〕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 (一)评价主体和对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从财政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对专家进行履职评价。 (二)评价方式。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 (三)结果运用。财政部定期根据每位评审专家累计平均得分,对排名位于后1/3的评审专家,将其抽取概率降低50%。 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 (一)评价主体和对象。对在财政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代理机构,由被抽取的评审专家对其进行履职评价。 (二)评价方式。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评价系统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活动组织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 (三)结果运用。财政部将采购代理机构年度平均得分计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得分,满分为5分。采购代理机构累计接受评价的次数和累计平均得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供采购人在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 三、工作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不得虚假评价。评审专家应当根据履职评价的得分情况,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提升评审工作质量。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不断加强内控管理,增强采购文件编制、评审活动组织等服务能力,提升采购代理专业化水平。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评价指标,在本地区组织开展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 2.对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8月1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pdf 附件2:对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pdf